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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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各系、学生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确保学院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遵照《关于印发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兰科院发【202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简称“党总支印章)”、“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印章(简称“学院印章”)和院长、副院长个人姓名印章(简称“院长、副院长印章”)。

    三、“党总支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党总支印章”由学院组织员兼教学助理负责保存、使用与管理。

    2、“党总支印章”主要用于党务工作,如发展党员相关材料审批、支部决议、党员组织关系流动以及其他应上级党组织要求须使用党总支印章的工作材料,须在OA中发起自建流程:发起人-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审核)-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审批)-组织员兼教学助理(知会),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盖章;重要文件、报告等材料需经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签字批准的,应签字批准后再加盖印章。

    3、如有特殊情况“党总支印章”需要带出学院办公室交他人使用,需经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批准,由使用人前来领取,按规定监管使用,并对使用期间印章安全负责;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还学院办公室。

    4、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用印:(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2)未经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签发批准的材料;(3)非本院教职工或与党总支工作、业务无关的材料;(4)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材料。

    5、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并在《经济管理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如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严禁用印。

    二、“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学院印章”由学院组织员兼教学助理负责保存、使用与管理。

    2、“学院印章”主要用于学院工作,如各类报表、申请书、申报书、人事关系以及其他部门要求使用学院印章的工作材料,须在OA中发起自建流程:发起人-系主任/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审核)-院长(审批)-教学秘书(知会),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盖章;重要文件、报告及财务凭单等材料需经院长、副院长、学生发展中心主任签字批准的,应签字批准后再加盖学院印章。

    3、学生在校证明、医保证明、介绍信、请假条、奖状等材料盖章,需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核实认可后加盖印章。

    4、如有特殊情况“学院印章”需要带出学院办公室交他人使用,需经学院院长批准,由使用人前来领取,按规定监管使用,并对使用期间印章安全负责;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还学院办公室。

    5、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用印:(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2)未经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材料;(3)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材料;(4)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材料。

    6、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并在《经济管理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如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严禁用印。

    三、“院长、副院长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使用“院长、副院长印章”的,须经院长、副院长同意后方可用章。

    2、使用“院长、副院长印章”的批准、登记手续同“学院印章”。